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限公司与被告张**、第三人驻马店**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信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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