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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上诉人李某某以服判息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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