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邦财产保**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彭**追偿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都邦财产保**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邦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都邦财产保**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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