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楚**、刘**因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楚**、刘**诉讼费未按时缴纳,并明确表示没钱交纳上诉费,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楚梦戈、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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