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被告刘**、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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