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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甲与邵**、邵**、陈**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邵**、邵**、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委托代理人杜**、陈**和被告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甲诉称,2014年9月,邵**以囤酒、卖车的名义向李*甲借款20万元,约定2015年4月11日前归还,并由邵**的姐姐邵*丙、姐夫陈**提供担保,该借款至今未还。为此要求邵**、邵*丙、陈**偿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邵**、陈**缺席未答辩。

邵**辩称,邵**借款有这事,邵**、陈**提供担保属实,邵**与李*甲是否约定了利息不清楚,借款时间不是2015年3月11日,具体借款日期不知道,邵**、陈**在2015年3月11日提供的担保并在欠条上签名。

本院认为

庭审中李*甲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李*甲以此证明邵**借款和邵**、陈**担保的事实。邵**异议是邵**的名字是邵**签的,指纹是邵**按的,陈*的名字是陈**签的,其它内容不知道是谁写的。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邵**、邵**、陈**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依据有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9月,邵**以囤酒、销车的名义向李**借款20万元,后因邵**未还上,2015年3月11日,邵**让其姐姐邵*丙、姐夫陈某丁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在欠条担保人后签了名字,欠条内容为“今欠李*甲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欠款人:邵**担保人:邵*丙陈旭2015年3.11日于2015年4月1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邵**未还款。

陈**又名陈*,系邵*乙的姐夫,邵*丙的丈夫。

本院认为,邵*乙借李**现金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邵*乙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逾期未还的,应依法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邵*丙、陈**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4月12日算至还款之日)。

二、被告邵**、陈**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邵*乙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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