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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