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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董*及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儿子董**。2015年3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新**民法院,要求离婚。新**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仍不务正业,并有赌博恶习,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已毫无夫妻感情。原告着实无法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本案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原告庭审中提到的被告有赌博、家暴行为,根据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在年前和年后有赌博行为,实际上被告的这个行为只是在过年过节期间朋友聚会时的一种娱乐活动。其次,原告所述的家暴也是对事实的夸大,夫妻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跟长期家暴存在根本区别。二、被告身患疾病,判决离婚不利于被告的身体的恢复。被告于2014年被检查出“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现正在恢复当中,原告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离婚,不仅有逃避抚养义务的嫌疑,而且也会在道义上受到谴责,如果判决离婚,更不利于被告病情的恢复。三、原、被告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孩子,感情很好。原、被告双方结婚后都没有固定的工作,共同生活6年多,婚后生育一子,虽然没有收入,但和公公婆婆相处还可以,公婆给予接济,生活和美,根本没有感情破裂的迹象。综述,原、被告结婚多年,已经建立了很好的夫妻感情,感情没有破裂,请求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10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董**。被告于2014年被检查出患有“再生性障碍性贫血”。原告以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不务正业并有赌博恶习和实施家暴为由提出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相互帮助。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被告现患有再生性障碍贫血,虽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但双方并没有大的矛盾发生,夫妻感情还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与被告董*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于三日内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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