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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理所与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诉称:2013年1月13日,我所与被告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年。到期后,未续签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姚**交回洛神苑小区4-3-502号廉租房;支付2014年2月26日后租金;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姚**在原告起诉前已经死亡,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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