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诉称:2013年1月13日,我所与被告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年。到期后,未续签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姚**交回洛神苑小区4-3-502号廉租房;支付2014年2月26日后租金;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姚**在原告起诉前已经死亡,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