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乔**与被告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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