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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广东与魏**、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尤广东、原审被告王**、随州**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于2016年2月3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尤广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上诉人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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