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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南阳市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南阳市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为出售方(甲方),被告为居间代理方(丙方),张*为乙方,三方约定:乙方给甲方交付定金20000元,暂由丙方代为保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5个工作日之内丙方为乙方办理贷款手续。现合同到期,乙方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依据该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第2项第三款、第4项约定,乙方交付的定金应由被告转交甲方;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总价3‰的违约金。后经过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态度恶劣、无法协商。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保管的定金20000元,利息及合同约定房屋总价共3‰的违约金,以上共计2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诉请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2、本合同中定金约定是针对房屋买卖双方,即原告马**和张*,而不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生产的,被告仅仅是买卖合同的居间人,也是定金的保管人;3、诉请的利息是合同双方有债权债务才可能产生,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因此,该诉请错误。4、本合同买卖解除时,原告与张*自愿协商解除,且被告已将原告的房产手续已退回,对张*的房款及定金也予以退回,如果不是原告与张*自愿协商解除,原告不会从被告处将原告的房产手续带走,故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被告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5、赔偿损失应是直接损失,原告的房子虽没交易成,但房产依然存在,没有直接损失,故原告诉请错误。原告诉状中称的“自签订之日起55个工作日之内丙方为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不属实,合同不是这样写的,合同上是合同提供买方贷款材料齐全之日起;原告诉状中称第四条违约责任第2项第三款、第4项约定,原告称是买方违约,应起诉买方不应起诉被告;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定金、利息或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全部选,故原告请求不明。综上,原告诉请被告主体错误,诉请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

2、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保管条。证明主要权利和义务及诉状中阐述的部分。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收条一份。证实原告与张*自动解除买卖合同后,被告依法退还了张*所交购房款及定金。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合同中第五条第八款2、3实际是一项,是一句话。

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张*的前后签字不一致,收条上的张*与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的张*是否为同一人,不能证明,因此该收条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通过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庭审调查,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公司系一家经营房地产经纪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南**公司介绍,2013年9月20日,原告作为甲方、张*作为乙方、被告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房屋位置及基本情况1、甲乙双方通过南阳市邦**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南阳市卧龙区中达明育新城E区5#-1-1-5-2101的房屋一套(住宅楼)及该房屋占有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第二条房屋付款和交易方式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70000元。2、在充分保障甲乙双方的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为防止甲方将此房二次出售,甲方需将该房产的《房屋产权证》等相关原始文件交存丙方代为保管(本单位出具保管证明),乙方同意于2013年9月20日交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购上述房产的购房定金为充分保证甲乙双方的个人利益,需交由丙方代为保管(本单位出具保管证明)作为房屋交接保证金。3、如乙方贷款,贷款类型为商业贷款,如因乙方原因所导致贷款未能办理,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5、甲乙双方房产及资金安全均由丙方全程担保。…11、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有义务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手续,此后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甲乙双方违约及责任均与丙方无关,如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或向当地有关部门上诉,丙方有义务起到相关证明作用。…第三条代理代办中介服务费用的支付1、甲乙丙三方商定: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向丙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成交总价款的1.5%的中介服务费贰仟元,乙方向丙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成交总价款的1.5%的中介服务费伍仟元于购房合同成立当日内交付2、若乙方用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乙方还应向丙方支付代办服务费4000元。3、下列行为视为购房合同成立:①订立书面购房合同②未签书面合同但乙方已支付定金③乙方已付房款的部分或全部。…第四条违约责任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自本合同签订后,违约不买或不卖,中介费由违约乙方双倍承担,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还,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及约定期限付款的,三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内容处理。(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价总价的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可以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3%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当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实际损失超过乙方已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三)丙方有权从上述定金中扣除中介服务费用,余款由丙方转交甲方。乙方除了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中介费以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中介费壹倍的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还应当按日支付逾期违约金500元。3、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时向丙方支付中介费的,丙方有权扣留房产证原件或者定金。三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每逾期一日,向丙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5‰的逾期履行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中介费贰倍的违约金。4、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由其他过失影响甲方乙方交易的,且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由丙方赔偿损失。如丙方在限定期未办理完毕此套房产的相关手续,丙方将承担甲乙双方房屋总价共3‰的违约金…第五条其他条款8、双方约定其它事项:(一)乙方承担房屋转移手续;(二)由甲乙双方协定,自乙方提交贷款材料齐全之日期起;(三)55个工作日办理手续;(四)由甲乙双方协定,自丙方办理手续(55个工作日)后,此合同自动解除(此合同无效)。……

合同签订当日,南**公司分别向马**与张*出具保管条,内容为:“保管条今收到马**交来(房屋产权证原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合同原件/合同复印件)一本,产权证号(合同编号)和张*交来购卧龙区中达明育新城E区5#-1-1-5-2101室房地产房屋定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暂由南阳市邦**有限公司代为保管,待此房屋交易完成后冲抵房屋尾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张*及被告催要房款,截止到2014年1月7日即原告起诉时,张*或其贷款银行未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此产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与张*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协议,三方应履行该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二、该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自本合同签订后,违约不买或不卖,中介费由违约乙方双倍承担,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还,……(三)丙方有权从上述定金中扣除中介服务费用,余款由丙方转交甲方。买房人张*未在约定的时向原告交付房款,构成违约。被告邦*公司未促成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不收取中介费,应当将20000元定金交付原告。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仅仅是居间人、已将相关款项退还给张*及原告与张*是自愿协商解除该合同的,本院不予采信。三、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由其他过失影响甲方乙方交易的,且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由丙方赔偿损失。如丙方在限定期未办理完毕此套房产的相关手续,丙方将承担甲乙双方房屋总价共3‰的违约金…”。被告无证据证明被告邦*公司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过失,原告关于被告应当依照上述条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南阳市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南阳市邦**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原告马**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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