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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与深圳中**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建)与深圳中**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河**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郑**终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建仍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豫法立*申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建委托代理人张**,深圳中**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郑**终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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