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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有限公司一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一矿(以下简称平煤一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顶**人们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了(2010)卫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2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自2001年至今是与河南省禹州市张德乡驻平**队、河南省唐河县昝岗乡驻平采掘队、和舞钢市**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认为自己开始去矿上上班时是与平煤一矿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副业队签订的劳动合同。平煤一矿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假的,平煤一矿看我身体不好就把我给甩掉了。该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谁是该劳动合同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应将河南省禹州市张德乡驻平**队、河南省唐河县昝岗乡驻平采掘队、和舞钢市**有限公司列入当事人参加诉讼,这样将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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