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宝华**任公司与浙江飞**限公司、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灵民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浙江飞**限公司、被告郑**银行存款5119815元或查封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物。现经查明,被告郑**是被告浙江飞**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并未与原告发生经济往来,原告申请冻结被告郑**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物理由不当,本院应依法解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郑**银行存款5119815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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