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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诉王**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管理中心诉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管理中心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管理中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巩**管理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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