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巩义市人民政府不服(2001)郑**532-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渤**公司申请执行巩**业公司、巩**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巩义市人民政府不服本院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01)郑**532-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巩义市人民政府称,我单位按照上级的要求,将糖业烟酒公司整体转入巩**业公司,糖业的财产由盐业接受,其债权债务也由盐业继承,法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变更为巩**业公司,现法院依据《执行规定》81条将我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明显不当。请求撤销(2001)郑**532-6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00)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由中国**义市支行变更为渤**公司。2003年4月30日,巩义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巩义**酒公司成立巩义**理局和巩**业公司的通知》,决定撤销巩义**酒公司,成立巩义**理局和巩**业公司两个单位。巩义**酒公司所有的人、财、物等整体划转移交给巩义**理局。2010年12月30日,我院以被执行人巩义**酒公司(以下简称糖烟酒公司)撤销为由,将被执行人由糖烟酒公司变更为巩**业公司。2014年12月2日,我院作出(2001)郑**532-6号执行裁定,以巩义市政府在成立、撤销、变更下属单位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验资等法定程序、无偿接收财产成立巩义**理局为由,将巩义市人民政府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异议人巩义市人民政府作为巩义**酒公司的上级机关,将被执行人糖烟酒公司撤销,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后,又用该财产成立新的政府部门巩义**理局,由于异议人的原因导致目前本案一直无法执行。我院执行机构为利于执行,依据上述规定追加异议人巩义市人民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异议人异议请求同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