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4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巩义市**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巩义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72.5元,由上诉人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