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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杨**与灵宝市**村马湾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本全、杨**与被上诉人灵宝市朱阳镇蒲陈沟村马湾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本全、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灵宝市朱阳镇蒲陈沟村马湾组的负责人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3月9日被上诉人灵宝市朱阳镇蒲陈沟村马湾组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2016年3月9日上诉人付本全、杨**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本全、杨**申请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灵宝市朱阳镇蒲陈沟村马湾组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灵宝市朱阳镇蒲陈沟村马湾组撤回原审起诉;

二、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付本全、杨**撤回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灵宝市朱阳镇蒲陈沟村马湾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付**、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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