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等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裴某某、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宁波、尚晴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及其辩护人殷**,被告人裴某某、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聂**在“W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44254元。

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裴某某在“W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7968元。

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钟某某在“华人彩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3753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1.证人赵某某、李*等的证言;2.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3.扣押的电脑主机、银行卡等物证照片;4.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赌博网站提现记录等书证;5.被告人聂**、裴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远程勘验光盘等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裴某某、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聂**辩称,自己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只有三四万元,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数额。

被告人聂**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按照有关规定,被告人聂**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接受赌注的行为,其违法收入属于抽头渔利而非利润分成。根据被告人聂**与下线的聊天记录和对应的转点记录,被告人聂**给予下线月结79853元。从“W彩”赌博网站向其支付的144252元中减去该笔款,被告人聂**的违法收入应为64401元。2、被告人聂**系初犯,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参与赌博网站的活动是由于不知法所致,平时的表现一直较好,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裴某某、钟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聂**为“W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投注,抽头渔利64401元。

(二)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裴某某为“W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投注,抽头渔利179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勘验、辨认等笔录

(1)庆公(网)勘(2015)026号远程勘验笔录,证实2015年11月6日10时6分,庆云县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民警对“W彩”网站进行勘验。通过远程勘验,保存了“W彩”网站的各种彩票玩法,每种玩法均有“元”、“角”、“分”模式,而国家的彩票只有“元”模式。另外该网站还自己发行彩种。通过远程勘验,共保存屏幕录像1个,图片1张,可以确定“W彩”网站为赌博网站。

(2)李*对聂路路的辨认笔录,证实李*于2014年见过其在“W彩”赌博网站的上级代理,虽叫不上名字但能认出此人的样子。通过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出其中的聂路路即为上级代理。

2、书证

(1)被告人聂**、裴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聂**、裴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被告人聂**在“W彩”赌博网站的账号充值、活动优惠、提现记录截图信息证实,被告人聂**在“W彩”的账号是wudige888,并在该网站绑定三张银行卡。网站通过内部转账转到“wudige888”网站账号内,转的每一笔款备注里均写明了“私返”、“返点”、“佣金”等款项原因。聂**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10月21日收到W彩打入的私返、返点、佣金共144254元。聂**的提现记录能与银行卡交易记录相对应。

(3)被告人聂**绑定“W彩”赌博网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W彩”赌博网站的江*、王某某、田*、陈*、汪某某的银行卡号多次给聂**绑定在该网站工行和两张建行的银行卡打款,与W彩赌博网站聂**账户的提现记录相对应。

(4)被告人裴某某W彩账户、绑定银行卡、推广链接、2015年8-10月份资金流记录、下级代理信息证实,被告人裴某某是W彩网站的代理并与银行卡后三位为409和104的账号绑定。

(5)被告人裴某某W彩账号提现与裴某某的工行卡交易记录证实,除用户名为杨*的之外,其余都是W彩网站打给裴某某的钱。

(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20日,庆云县公安局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将被告人聂**、裴某某抓获归案。

无违法违纪证明,证实聂路路、裴某某在本辖区内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被告人聂**的网上聊天记录14张,证实被告人聂**给其下线发放月结79853元。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聂**供述证实,2015年2月份左右,聂**开始担任“W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是wudige888,密码a12345678,资金密码8576123,点数1956。现在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村做“万家乐”、“W彩”、“乐彩”赌博网站的代理,是为了挣钱。赌博网站是靠下面玩家输钱盈利的。做代理赚的钱分为日结、返点、分红、佣金,是网站从玩家输的钱里面拿出一小部分分给代理。玩家在网站上输的钱,有一半让网站老板赚去了,有一半是所有的代理和玩家赚到了。“返点”相当于提成,是根据代理的下级投注量给代理提成。代理发展的团队每投注1000块钱,代理能提成1块钱。下面再发展团队,不管发展多少层,每投注1000块钱,代理同样能提1块钱。代理下面开的代理号返点越低,拿到的提成越多。代理下面投注量越大,拿的提成也越多。“返点”提成都是网站自动结算,自动打到平台账户里的。“佣金”是赌博网站鼓励代理发展人的一种奖励,只有代理才有。“W彩”赌博网站是三级佣金,下下下级消费满1000块钱,给上级提12块钱,给上上级提8快钱,给上上上级5块钱,但是上上上级、上上级和上级从一个下下下级身上一天最多只能赚取一次佣金。“佣金”是网站自动结算,自动发到代理平台的账户上。“私返”就是“W彩”网站给代理私下里的返点。代理下面整个团队投注满1000块钱,网站给返1块钱。聂**在“W彩”赌博网站绑定了三张银行卡,一张工行卡,两张建行卡。绑定银行卡的目的就是提款,赌博网站上赚的钱在网站的账户里,从网站上发起提现后,赌博网站用银行卡*到绑定网站的银行卡里。江*、王**、田野、陈*、汪**都是W彩赌博网站的银行卡。这几张卡*给聂**的钱都是聂**赚的返点、佣金,还有整个团队的日结和分红。“W彩”、“活动优惠”两份截图备注里写着“私返”、“返点”字样的都是聂**的私返,这钱是聂**自己的。带有“退佣”字样的都是聂**赚的佣金,不需要下发。这两份截图上我赚取的私返、返点、佣金总共是163175元。

被告人裴某某供述证实,裴某某跟着聂路路做“万家乐”、“W彩”、“乐彩”赌博网站的代理,代理账号是yanan888,点数1956。之所以说以上网站是赌博网站,是因为这几个网站上都有自己平台开发的彩种,国家没有这些彩种。另外就是这三个网站上的彩种都是使用的国家的开奖号码,但是赔率跟国家的不一样,比国家的高。国家的彩票只有“元”模式,而这三个网站上都有“元”、“角”、“分”模式。聂路路是W彩赌博网站下面最高级别的代理,他的代理号是1956,他上面就是网站的老板,需要发展下级代理为网站拉人赌博。聂路路给裴某某开了一个1956的代理号。裴某某也成了代理,奖金模式与聂路路相同,然后拉人参赌,这样才能赚到钱。裴某某通过加qq好友,跟他们聊天,发展下级代理拉人赌博,或直接拉人参赌。1956的代理号也叫返点,就是投注1000块钱,如果中了的话,裴某某能拿到1956块钱。赌博网站就是靠下面发展的所有的玩家赌博输的钱盈利。赌博输的钱越多,网站盈利越大。代理赚的都是赌博网站给的钱,分为日结、返点、分红、佣金,归根到底就是网站从玩家输了钱里面拿出一小部分分给代理。裴某某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绑定了一张工行的银行卡,办这张卡就是为了绑定赌博网站用。裴某某把在“W彩”赌博网站赚的钱提现后,网站用这些银行卡把钱打过来的,打过来的钱都是我在“W彩”赌博网站赚的日结、返点、分红、佣金,共计17968元。

(三)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钟某某在“华人彩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投注,抽头渔利375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张*证实,张*是钟某某的妻子,钟某某用张*的名字开了支付宝的账号,一直是钟某某在使用。钟某某平时喜欢上网玩“时时彩”、“99彩”,也在QQ群里聊这些东西,赢了钱之后就把银行卡号给人家发过去,往银行卡里打钱。

2、庆公(网)勘(2015)003号远程勘验笔录证实,2015年9月14日14时14分,庆云县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民警对恒彩、华人彩票、361彩票、如意娱乐四个网站进行勘验。通过远程勘验,确定以上四个网站只有人民币充值才可以玩,有充值、提现、下注功能,有国家规定的彩种之外的玩法,投注模式与国家彩票(元角分)不一致,共保存屏幕录像1个,截图32张,文档1个。

3、书证

(1)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钟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钟某某在“华人彩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交易记录截图信息证实,钟某某接受“华人彩票”赌博网站返点的记录及钟某某提现记录,提现记录与其绑定网站银行卡交易记录相对应。

(3)钟某某绑定“华人彩票”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王一诗)、钟某某“华人彩票”提现记录证实,钟某某使用的用户名为王一诗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中,有“华人彩票”赌博网站的用户名吕**、何**、张**、汤**、王**、卜*和邱*的返款记录,返款总金额3753元。

(4)湖南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2年,钟某某因抢劫罪被湖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22日,庆云县公安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江夏村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钟某某证实,钟某某从2014年8月份开始做“华人彩票”赌博网站代理,共有三个华人彩票的账号:1、baqi668,密码820417zhang,返点1952,绑定的银行卡6212261408002173866,名字王某某;2、anj808,密码zhong518,返点1950,绑定的银行卡6212263602043255785,名字张*,这个账号今年3月份的时候冻结了;3、zhanglin168,密码zhang168,返点1948,绑定的银行卡6230942950000064034,名字张*。赌博网站的盈利就是玩家在赌博网站赌博输掉的钱,赌博网站就是想通过代理发展更多的玩家进行赌博获利,网站发展的代理越多,代理发展的玩家也就更多,网站获得的利润也会更多。华人彩票的分红都是打到钟某某的网站账户里,钟某某自己再提现。今年的7、8月份,钟某某提了一笔100元整的返点。只要是“华人彩票”赌博网站打到王某某工行卡里的钱,都是钟某某在“华人彩票”赌博网站赚的返点和分红的钱。钟某某返点赚了有2000块钱左右,分红赚了有1000多块钱。

本案的其他证据:

1、扣押的银行卡、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U盾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5月19日8时许,庆云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网上巡视时,发现庆云县城区居民王某某在“华人彩票”网站投注参赌,其用户级别为代理。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三份:(1)庆云县公安局民警通过对聂**在郑州的出租房内进行搜查,扣押电脑主机一台、工行U盾一个,并扣押了聂**随身带的三张银行卡。(2)庆云县公安局民警通过对裴某某在郑州的出租房内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两部、工行银行卡和农行银行卡各一张。(3)庆云县公安局民警通过对钟某某在广州的出租房内进行搜查,扣押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U盾五个、U盘三个、乐刷一个及银行卡若干张。发还给张*银行卡六张。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聂路路QQ聊天记录取证过程、华人彩票网站银行卡信息、华人彩票赵**使用银行卡信息、裴某某W彩账号取证、聂路路W彩账号取证补充、W彩网站银行卡交易、“华人彩票”赌博网站取证光盘。

关于被告人聂**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聂**的网上聊天记录明确显示,被告人聂**向其下线发放月结79853元。被告人聂**的抽头渔利数额应从W彩网站平台向其支付的144252元将该笔月结款扣除,违法所得应为64401元。被告人聂**关于违法所得数额为三四万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人聂**不是W彩赌博网站的投资人,其违法所得性质不属于利润分成,被告人聂**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聂**的违法所得属抽头渔利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3、被告人聂**的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裴某某、钟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某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聂**、裴某某、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裴某某、钟某某的违法所得,依附予以追缴。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对被告人聂路路的违法所得64401元、被告人裴某某的违法所得17968元、被告人钟某某的违法所得3753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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