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3月16日原告向**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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