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龙跃保安服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龙跃**老城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龙跃**老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龙跃**老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8.5元,由原告洛阳**司老城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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