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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大唐吊装服务部诉被告中铁十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大唐吊装服务部诉被告中铁十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大唐吊装服务部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大唐吊装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大唐吊装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3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大唐吊装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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