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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宋*、张**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才诉被告宋*等抵押权实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张**、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才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才诉称,2014年1月17日,被告宋*借我现金380000元,同年1月29日,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固始城关北关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如一年期限不能按时还款,原告可经法院起诉将该房过户于原告名下,房产价格以法院评估为准,多退少补。现欠款早已超过还款期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于原告名下。

被告宋*、张**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与被告张**兄妹,两家关系尚好。2014年1月17日,被告宋*因经营建筑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380000元,并亲笔向原告出具了u0026ldquo;今借到秦**现金叁拾捌万元正。(¥380000.00元)欠款人宋*2014.1.17号u0026rdquo;的借条一张。同月29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向乙方借款¥380000.00元,甲方自愿把宋*名下北关房产一套作为抵押,甲方向乙方(原告)借款还款期为壹年,如果到期甲方没有能力偿还所欠乙方款项,乙方可经法院起诉甲方房产过户于乙方名下,乙方不得有异议;在起诉期间,包括法院产生的所有费用宋*自愿承担。房产价格以法院评估为准,多退少补。上述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暂时无钱为由未还,原告诉至我院,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上述协议。

上述事实分别由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29日书写的u0026ldquo;借条u0026rdquo;和《借款协议书》、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由其亲笔书写的欠条和《借款协议书》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双方在《借款协议书》中u0026ldquo;房产价格以法院评估为准,多退少补u0026rdquo;的约定也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物作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的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二百零七、二百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百七十一、一百七十二、、一百七十三、一百八十一你、一百九十五、一百九十六、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支付欠原告秦**借款本金380000元整,并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加付利息。逾期,本院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登记在被告宋*名下的位于固始城关北关村东街村民组房权证号为38u0026times;u0026times;07号的6间两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300.04㎡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欠原告秦**的借款和利息,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将上述房屋评估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抵偿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并按规定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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