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太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熊**、佘彩学、原审被告熊冠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佘彩学、原审被告熊冠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陈**,被上诉人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佘彩学及原审被告熊冠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支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