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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因被上诉人黄**、黄**、黄*勤诉商丘市**管理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被上诉人黄**、黄**、黄*勤诉商丘市**管理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黄**、黄**、黄*勤之委托代理人田**、杨**,原审被告商丘市**管理局之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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