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支建飞与被告河南亮达皇都**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15‰,逾期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被告以其所有的相关房产作借款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二被告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就本案同一事实,睢**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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