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15‰,逾期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被告以其所有的相关房产作借款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二被告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就本案同一事实,睢**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支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