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宁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5)1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应依法向商丘**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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