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商丘市**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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