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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