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中联**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亚**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6元,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89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