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沁阳市**有限公司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5日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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