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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定性为借款合同纠纷实属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许**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武陟县辖区,因此,被上诉人许**依法向合同履行地的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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