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徐**与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徐**诉被告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广东,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徐**诉称:原告的父亲徐**、母亲孔**共有我们姐妹三人,我们三人均已成家,我们的母亲于2015年正月16日病故。我们的父母生前均是我们姐妹三人赡养,丧葬事宜也是我们三人办理。被告在我母亲病故后,就无理抢占我家的房屋及宅基地。我多次劝说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更加厉害,把我家的门锁着,院里种上庄稼,我母亲还需要过周年等祭祀活动,被告就抢占了。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我家的房屋及宅基地;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被告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事实,也没有抢占原告的房屋,原告姐妹三人均已成家,其母亲于2015年正月16日病故是事实,但其父母生前均由原告赡养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原告父母均为五保户,其生活物质与住房均由村组提供,房屋由被告进行修缮,被告也尽了一定抚的养义务,而且丧葬事宜不是由原告办理的,是由被告办理的,原告只是在其母亲去世时举行了一些礼节,被告是完全按原告母亲的遗愿进行的。原告的行为即违背了其母亲生前遗愿,也违背了原告在其母亲安葬时将争议的宅基地归被告的行为事实。被告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事实,也没有抢占原告的房屋,房屋属集体所有,原告没有继承权,原告不具有该村集体成员资格,对宅基地没有使用权。原告为虚假诉讼,应驳回原告诉请,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徐汝梅系郑集乡袁化庄村民徐**、孔**之女,被告徐汝灵系徐**的侄子。徐**已去世多年,孔**于2015年正月16日病故。孔**去世后遗留有房屋二间,该二间房屋系孔**生前由袁**民组所建,宅基地是以徐**名义于1990年12月27日办理的。现原告以被告抢占其家房屋及宅基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被告退回房屋及宅基地。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复印件、行政村证明、遗嘱、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父母徐**、孔**去世后遗留的宅基地一处及二间房屋,关于原告请求的宅基地事项,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关于遗留的两间房屋,本院在庭审中查明该房屋系由袁**民组所建,不是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二原告所诉其父母有遗产可供继承,但其未向法庭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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