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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手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于2005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董冰*,2010年7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被告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原告于2012年10月向仙**出所报了人口失踪案,现被告仍下落不明。被告擅自离家,不履行夫妻义务及抚养子女的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董冰*、董**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共同生活期间于2005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董冰某。原、被告于2006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董**。婚后双方曾因琐事生气,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后双方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又生育一女,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虽因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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