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双**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会升,被上诉人韦**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