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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14年8月21日,被告妻子张**向其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自2014年9月20日起,每月按照本金的10%归还。但张**至今未归还任何借款。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与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有义务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前妻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与该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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