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张**申请被申请人张**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张**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王*、张**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王*、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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