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张**申请张**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张**申请被申请人张**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张**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王*、张**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王*、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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