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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