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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尤志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尤**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陈**于2015年8月27日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尤**偿还其彩票款165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经审理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83号民事判决,陈**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之与被上诉人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5年8月15日陈**与尤**因彩票发生纠纷,经商丘市**办事处相庙村村民组进行调解,没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陈**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尤**之间具有彩票买卖合同关系,陈**不能证明尤**欠陈**彩票款19546元。尤**在与陈**的通话记录中始终否认本案所诉27张彩票是其购买,否认欠陈**彩票款19546元,陈**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本案所诉27张彩票是尤**购买。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尤**欠陈**彩票款19546元。陈**的4组证据不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7元,由陈**负担。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曾多次购买体育彩票,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及机打体育彩票27张,相关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调解等各种证据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证据链条,同时证明被上诉人也承认了在上诉人处口头约定让为其购买以翻倍追号的方式机打彩票,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为其机打彩票,已具有了法定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也承认其现欠上诉人彩票款16546元,而原审未查清事实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本案案情复杂,原审采用独任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尤**没有提交答辩状,口头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并未帮被上诉人垫付彩票款,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陈**与尤**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购买彩票款19546元应否予以支持;原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是否违法。

双方当事人对此焦点无异议,并进行了论辩。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设立在商丘市淮河路中国体育彩票代销点购买机打彩票,因现金不足,应被上诉人的要求,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购买机打彩票27张,折款19546元,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3000元垫付彩票款后,因双方发生争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垫付的下余购买彩票款不予偿还。此事经商丘市**办事处相庙村村民组进行调解,没达成协议。上诉人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原审卷宗中的录音证据材料和二审庭审情况看,能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彩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的通话记录中认可在还给上诉人3000元后尚欠上诉人16546元,案件事实清楚。被上诉人辩称,该录音系其在喝了酒、神志不清的情形下说的话,但该录音显示,被上诉人语言逻辑清楚,意思表达清晰,能够反映当时通话双方的真实意思及基本事实,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采用简易程序或是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原审经审查本案事实,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在录音中始终否认本案所诉27张彩票是被上诉人购买,并否认欠上诉人彩票款,上诉人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83号民事判决。

二、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垫付的彩票款165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均由被上诉人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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