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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3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广旗及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以商丘**民法院已经作出(2015)商民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对其下余的30万元的债权已另行提起诉讼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商丘**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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