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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受贿犯罪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受贿犯罪一案,原由南**民法院根据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南召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王**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南刑申字第0002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宋*出庭履行职务,王**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请求情况

王**申诉称:1、二审未开庭审理,未听取辩护人意见,程序违法。2、申诉人从2014年5月28日被口头传唤至6月3日签署传唤证共8天时间,侦查机关采用变相拘禁、疲劳讯问的方式,强迫申诉人承认受贿的事实,申诉人所做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3、原审认定的第12、13、17笔受贿犯罪不属实,第5、6、14、16、18笔受贿的钱物已及时退回。4、2014年5月28日上午申诉人到案后即对受贿行为做了供述,后侦查机关根据本人的供述逐一落实证人,申诉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王**的申诉理由。

再审答辩情况

出庭检察员答辩称:1、王**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2、侦查机关的破案报告和询问证人笔录证实是在掌握王**受贿犯罪线索后才对王**采取的强制措施,不能构成自首。3、原审认定王**受贿犯罪的事实清楚,再审王**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请法庭依法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和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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