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民权**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