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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60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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