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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3月2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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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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