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不服公安强制戒毒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其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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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