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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不服公安强制戒毒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不服公安强制戒毒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其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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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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