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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与被告朱**、闫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下发后七日内不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905元,减半收取945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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