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下发后七日内不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905元,减半收取945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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