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宋*、清丰**有限公司、张**、顾**、李**、濮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朱**与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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