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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路**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病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路**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病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路**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肖**,被上诉人郑州**病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禄黎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河南路**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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