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顶山卫**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平顶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岳**、平顶山**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平顶山**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287元(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430元、保全费400元、执行费1457元、利息另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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